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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帮信”就是“帮凶”,绝不能当犯罪“工具人”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为犯罪分子提供专业技术和工具支持,一起电信网络犯罪的背后离不开无数“帮凶”的推波助澜。这些“帮凶”可能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有多大危害?如何避免沦为电诈“工具人”?正义网近日邀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汪珮琳,一起来聊聊“帮信罪”的那些事儿。

“帮信罪”涉案人群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现象突出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该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2年上半年办案数据显示,“帮信罪”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的第三大犯罪类型。汪珮琳介绍:“‘帮信罪’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现象突出。从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占64.8%;从涉案人群来看,在校学生、科技公司从业人员、通信和金融行业内部人员占大多数。”

最常见的“帮信”行为非法买卖“两卡”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2年上半年办案数据显示,从办理案件看,帮信行为所帮助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买卖“两卡”,为上游犯罪提供转账支付、套现、取现的工具,占起诉总数的80%;二是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软件工具,达到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的目的;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逃避监管或规避监管。

非法买卖“两卡”是最常见的“帮信”行为,其中所谓的“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单位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

非法买卖“两卡”为何会成为最常见的“帮信”行为?汪珮琳介绍,一方面是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具有逐利性,犯罪分子在收到赃款时,为了不被追踪、确保安全,需要利用他人的手机卡实施犯罪,再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收取赃款,然后把赃款层层转账分流,洗白后再流入自己手中。而犯罪分子为了逃避通信、金融部门的监管,就必须收购大量的手机卡、银行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开办“两卡”的门槛极低,无需复杂的程序和成熟的技术,成年后即可实名开办。

那么实名开办的“两卡”是如何落入不法分子手中的呢?汪珮琳介绍,犯罪分子主要是打着兼职、招聘、实习的幌子,通过网络社交群组、街边小广告等形式以赚快钱、躺平赚钱为诱饵引诱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人群出租、出售自己的“两卡”,使其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

“帮信”危害有多大?害人害己害社会!

有人认为只是卖两张银行卡、出租几张身份证而已,怎么就害人了?殊不知“帮信”行为与电信诈骗犯罪关系紧密。

汪珮琳表示,无论是非法买卖两卡、提供非法技术支持、制作非法软件,还是架设维护网络诈骗平台、为诈骗团伙疯狂“跑分”,这些“帮信”行为都会将他人推入深渊。许多被害人损失的不仅是一笔简单的财产,而是他们的养老钱、养家钱、上学钱、救命钱、打工钱、结婚钱、拆迁款……在巨大的损失下,他们中甚至有人对生活失去了希望

她提到了“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个刚考上大学的女孩,被一通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9900元,伤心欲绝,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女孩的离去十分令人惋惜,数以万计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离不开‘帮凶’提供银行卡、电话卡作为犯罪的‘工具’。在这个案子中,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当然是害死女孩的‘元凶’,但提供女孩个人信息资料、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及账户的人也是‘帮凶’”。

“帮信罪”如何害己?实施“帮信”行为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触犯“帮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并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除刑事处罚之外,“帮信”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是相应的惩戒。汪珮琳告诫道:“为了蝇头小利就轻易充当网络犯罪的‘帮凶’,绝对是贪小便宜吃大亏,真实结局远比你想得更严重”。

“帮信”行为不仅害人害己,还贻害社会各个层面,它位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前端,潜伏在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是一个波及面广、穿透力深、破坏性强的违法犯罪类型,给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汪珮琳表示,以非法买卖“两卡”为例,一方面给执法、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带来了新的难度,导致追踪难、追查难。另一方面,也对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通信管理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导致许多行业“内鬼”陷入犯罪的深渊。

“帮信”就是“帮凶”绝不能当“工具人”

“帮信”行为危害大,大家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充当犯罪的“帮凶”。那么,我们要如何避免成为网络犯罪“工具人”呢?

汪珮琳认为,首先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妥善使用个人支付账号,一定要重视个人的信息安全。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及时注销,不轻信他人、不贪图小利,拒绝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出租、出借、出售。

其次,大家要理性对待兼职。不要轻信低付出高回报的临时工作,对于宣称能“挣快钱”“躺平还挣钱”的兼职工作,如帮助联系他人办卡、登记他人办卡信息、帮助他人代办公司、代办单位结算账户或用个人账户帮助他人转移资金获取提成的兼职等,要加倍小心。

最后,在日常生活中注重防范。积极配合金融机构、通信部门开展银行账户、手机卡实名制核验、账户风险排查等工作。对于非正常渠道下载的App谨慎使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随意绑定账号,不随意转账汇款。如遇个人相关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被盗刷,应尽快挂失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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