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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五大亮点

近年来,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法治公安建设目标,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工作,虽然已经有一些电子数据取证的办案规则可供适用,但从实践来看仍不能很好地满足执法办案的现实需求,而且有关程序措施在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方面也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取证规则》)总结了电子数据取证在规则建设方面的已有经验,在实用性、规范性、法治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性的探索,展现出了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一并规范两类电子数据取证,区分性质设置程序措施

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开展电子数据取证已经有较为系统的规则可供适用,但是一直没有专门规范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的体系性规则。从实践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对电子数据取证的需求量大,却面临规范缺位或者只能参照相应刑事程序规则的困境。《取证规则》将两类执法活动一并进行规范,切实回应了执法办案的实际需求。当然,也需要注意到,两类执法活动的性质毕竟存在差异,不宜将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中的电子数据取证完全等同。为此,《取证规则》在电子数据取证的程序措施细节上做出相应的区分处理,比如关于数据冻结的期限、同步录音录像方面,设定不同的规则。

二、与时俱进列举电子数据类型,精准对接程序措施适用

随着时代发展,公众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已经较前些年呈现出显著变化,例如使用博客的人已经很少,但是使用各类直播间、短视频的人则明显增多。为此,《取证规则》对“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进行更具时代性的列举。此外,《取证规则》对通讯类数据也进行了细化,除了用户身份信息、各类行为日志信息外,还专门列出“个人通讯内容”,适应了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精细化分类适用的规范发展趋势。这一制度安排的另一值得肯定之处在于,为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在电子数据取证措施上的衔接留足了空间。2025年10月,由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引领推动并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正式开启签署程序。《取证规则》关于电子数据的类型划分,为我国国内法中的电子数据取证措施与该公约的深度衔接提供了基础。

三、细化电子取证的措施和方法,有力提升规范操作水平

2016年施行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9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已经对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常用措施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在推动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对照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既有的这些规定在体系编排、规范密度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为此,《取证规则》在两个方面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其一,在取证措施中专门编排“电子数据勘验”,既适用于现场勘验,也适用于网络远程勘验,完善了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规范体系。此外,这一体系性的安排在将“电子数据勘验”与“提取电子数据”措施并列之后,也有利于执法人员更为清晰地把握勘验与提取的程序区分,从而规范运用不同的办案笔录。其二,在各类程序措施中新增了“密码处置”“电子数据恢复”“电子数据抽样取证”等方式方法,更为系统、全面地对接了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程序中电子数据取证的各种具体场景,有利于提升不同类型取证的规范操作水平。

四、吸纳相关办案规则成熟经验,确保数据收集传输安全

近年来,除上述2016年和2019年的办案规范外,散见在一些类案证据规则中的程序措施条款也在电子数据取证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例如,两高与公安部于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就“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进行了规范,以电子数据完整性保障为核心,以此确保数据收集、传输的全流程安全运行。《取证规则》吸纳这些成熟经验,通过“调取电子数据”“异地协作”等条款,以“完整性”为关键点规范数据的安全调取与传输。同时,《取证规则》还对接了《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制度要求,对涉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电子数据取证进行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在采取扣押、封存、冻结等具有强制属性的电子取证措施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评估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关设施的安全,以此在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程序中有力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五、审慎适用特定电子取证措施,契合比例原则内在精神

电子数据取证既涉及数字财产保护,又因特定类型电子数据直接指向个人隐私或通讯秘密,有必要建立强针对性的程序适用机制。《取证规则》至少从两个方面进行特殊化的程序措施安排:一方面,对于电子数据冻结,强调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以此遏制可能出现的超范围或概括性的冻结,以此确保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另一方面,对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个人通讯内容的提取和调取,强调采取其他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确有必要”方可适用,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相较于既有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这些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实质上均是着眼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权力的审慎行使,契合了比例原则中“合目的性”“最小侵害”等公法适用要素,对于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法治化水平具有显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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